(一)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章作业、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药费;
(二)自购药品;使用超出用药目录范围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以外的费用(参照省医保药品目录,住院医师应提前与患者声明);
(四)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陪侍费、取暖费、救护车费、特护费、空调费、煎药费、包房费、超标准床位费、保险费、点名手术费、交通等;
(五)器官或组织移植、人工晶体、体内置放材料、假肢、输血、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治等费用以及镶牙、配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七)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察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八)用于教学、科研、司法验证的各种检察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
(九)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一)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报销票据及规定的相关报销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