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病人在专用窗口挂号,携带《医疗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科室就诊。若发现就诊时其所持的证件不符冒名顶替,本院有权拒绝接诊。
二、门诊接诊医师要核对患者身份,检查、治疗、用药要严格遵医保规定,收费标准按“三个目录”执行。需要乙类、丙类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应向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履行签字手续,未经同意,不准随意使用。
三、医保患者处方上要加盖“医保”标识,到门诊专用窗口刷卡交费。
四、药房凭处方和收据发药,科室凭检查治疗的交费收据进行检查处置。
1、首诊医生应将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情况清晰、准确、完整的记载于医保手册内,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2、书写处方时,按“三个”上的药名书写,便于操作。
3、社会保障卡只能支付甲、乙类药费及医保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费,除此以外的费用用现金交付。
4、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伤、生育及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