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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太原市医德医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校医院   时间:2012-03-17   点击量:

太原市医德医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行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省直省管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健康体检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医德医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医德医风建设及责任追究工作。太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德医风建设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发生下列乱收费行为:

(一)自立服务项目、自定价格标准;

(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三)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随意加价;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属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六)擅自推迟执行有关药品降价政策。

第五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或其

他馈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和社会公开承诺不收受“红包”,特别是对新入院患者及家属做好不收受“红包”的宣传,对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在进行术前谈话时应当有2名医务人员同时在场。

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退还患者或上交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三天内告知并退还患者。

第六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的回扣和其他不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七条 医务人员不得过度医疗,滥开检查单,开单提成等,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必须大于60%。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和其他指标性要求。其中: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0%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5%以内,抗生素使用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网上竞价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网上采购药品、使用替代药品的;

(二)网上采购药品金额的比例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不达90%的;

(三)备案药品比例超过全部用药量10%的;

(四)不执行招标药品中标价格和国家降价政策的。

第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到对症用药、合理用药,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

(二)不按照处方限价规定(三级医院500元,二级以下医院300元)开具药品;

(三)不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药品;

(四)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为药品经销商提供相关保密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期间接打移动电话、聊天等;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吸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经群众举报及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属实的,医疗机构必须将乱收费用全部退还患者,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乱收费用10倍经济处罚(其中直接责任人承担50%,科主任承担30%,分管副院长承担15%,院长承担5%);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乱收费问题的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患者及亲属 “红包”或其他馈赠未及时退还,经举报查实的,责令当事人将所收“红包”与礼品全部退还患者及其家属,给予当事人收受“红包”与礼品金额的10倍经济处罚,并依法依规吊销当事人执业证书、开除公职,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乱检查、收取回扣或提成,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乱检查费用、收取回扣或提成金额的10倍经济处罚,并依法依规吊销当事人执业证书、开除公职,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涉嫌商业贿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给予“回扣”的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全市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与其发生购销往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给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上交书面检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不严格执行药品网上竞价采购相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药剂科主任、分管副院长、院长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开具大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不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药品或不按照国家、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当事人所开具药品费用5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其所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混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商业贿赂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在诊疗期间接打移动电话、聊天等或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吸烟或酒后上岗;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人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有关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医疗机构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以及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问题,经查实,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给予举报人(实名)5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查处有关责任人,结案后七日内报市卫生局监察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